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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源流考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源流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从 1990 年开始,国家每年选拔一次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月对其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并颁发证书。其中,1990-1994 入选专家,享受按月发放津贴,100 元/月(1992 年、1993 年的人选分两个层次,第二层次标准为 50 元/月)。1995-2000 年入选的专家改为享受一次性奖励,5000 元/人。

2001  6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 号),决定今后十年继续实行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教学、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制度。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000 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对 1995 年以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特殊津贴。

2004 年,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在推动我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20 号),决定从 2004  2010 年,每两年选拔一次,共选拔四批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009  1  1 日起,1990-1994 年按月享受特贴专家津贴统一调整为 600 /月。

201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 号),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人一次性发放 20000 元,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并颁发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由人社部负责,具体流程大略是:

1. 人社部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省、自治区、下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下达享受政府对特殊津贴人选的控制指标数。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社厅(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局)按照控制指标数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的推荐工作。

3.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社厅(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局)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报本地区政府或本部门领导核定并进行公示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人社部。

5.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常务会审批。

目前,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共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约 1.4 万人。